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春鐘即皇家時尚診所、于慧芬即于芷卉
、李冠穎間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