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5號
TCDM,108,附民,45,201902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何郁忻
被   告 蔡兆泓
      謝懷恩
      林子翔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雖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傳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撤回狀」影本至本院,表示撤回對被告蔡兆泓謝懷恩、林
  子翔之起訴,惟原告迄今未提出前揭撤回狀正本至院,故原
  告是否有撤回對被告蔡兆泓謝懷恩林子翔起訴之真意,
  甚難認定,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