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08號
TCDM,108,聲,908,2019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志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 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 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475號 │偵字第15475號 │偵字第23977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2181號 │2181號 │1459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11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 │ │2181號 │2181號 │1459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108年1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27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2043號 │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