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23號
TCDM,108,聲,82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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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勁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勁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勁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 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 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 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 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 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 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 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 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 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 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 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 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 32號、92 年 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1日 ,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



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廖勁綸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 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執行刑,再 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再者, 受刑人所犯上開5 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與刑法第41 條第8 項規定相合,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得易科罰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年1 年7 月【有期徒刑3 月+4月+4月+4月+4月】,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原 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4 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1 年3 月(有期徒刑11月+4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 人廖勁綸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施用毒品犯行,且犯罪時間前 後歷時約7 個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5 罪,定其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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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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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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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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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共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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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0日 │107年05月15日 │①106年11月25日 │
│ │ │ │②107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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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
│ │第2944號 │第2705號 │第1754、1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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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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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813│
│ │ │1807號 │2106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08月02日 │107年09月06日 │107年09月10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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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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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 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813│
│ │ │1807號 │2106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08月27日 │107年10月01日 │107年10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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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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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13770 號(已執行│15490 號(編號1 │15757 號(編號1 │
│ │完畢)(編號1 至│至3 ,已定應執行│至3 ,已定應執行│




│ │3 ,已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1月,臺│有期徒刑11月,臺│
│ │期徒刑11月,臺灣│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臺中地方檢察署10│108 年度執更字第│108 年度執更字第│
│ │8 年度執更字第63│632號) │632號) │
│ │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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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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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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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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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06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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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7 年度毒│ │ │
│ │偵字第305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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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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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 │ │2350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10月31日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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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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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 │ │
│ │ │2350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1月26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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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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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7 年度執│ │ │
│ │字第1842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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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