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政鑫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陸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貳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政鑫於民國105年5月9日11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道○號高速公路橋下其所停放之車牌號 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上,及於105年5月31日12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前其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上,暨於105年7月30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之鐵皮貨櫃屋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各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令入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105年12月5日中戒所衛字第1051 000920號函暨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嗣經該署 於同年12月7日依法釋放被告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第2363號、第33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 之透明結晶4包(見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安保字第607號)、 透明結晶1包(見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安保字第682號)、透 明結晶1包(見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安保字第920號),共6 包,均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餘淨重各為2.7056公克、0.0600公克、0.0602公克 、0.0066公克、0.3724公克、0.0802公克,驗餘合計淨重3. 285公克,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5月1 7日草療鑑字第1050500244號、105年6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 0000000號、105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434號鑑驗書1 紙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