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69號
TCDM,108,交附民,6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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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張集江
      劉演湧
被   告 戴梓倫

上列被告因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緝字第18號
,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2637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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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