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57號
TCDM,108,交附民,57,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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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詹侑堂
被   告 林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詹侑堂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林昊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昊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告訴人即原告詹侑堂業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 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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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