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50號
TCDM,107,訴,1750,201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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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岡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
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岡叡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11月 9 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11月15日聲明上訴,惟 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就本案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 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8 年1 月8 日中院麟刑達10 7 訴1750字第1080002106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 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 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 程式顯有未備,參酌被告於上訴狀已自陳理由後補,且上訴 期間屆滿迄今已近3 月,故依上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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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