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6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鵬 李漢銘 吳俊謙 郭子評 黃琮恩 徐紹傑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李漢銘、吳俊謙、郭子評、黃琮恩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志鵬、李漢銘、吳俊謙、郭子評、黃琮恩、徐紹傑等人毀棄損壞罪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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