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684號
TCDM,107,易,3684,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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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鵬



      李漢銘


      吳俊謙


      郭子評


      黃琮恩



      徐紹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
結,茲查被告李漢銘吳俊謙郭子評黃琮恩與告訴人已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志鵬李漢銘吳俊謙、郭子
評、黃琮恩徐紹傑等人毀棄損壞罪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並訂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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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