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振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 月26日10
7 年度易字第3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謝振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振發就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6 日107 年度易字第3188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 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未敘 述任何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