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736號
TCDM,107,交易,1736,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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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書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書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下午1時11 分許,自其所駕駛臨時停靠在臺中市○區○○路0段○○○ ○○街○○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前 駕駛座,開啟車門欲下車時,本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 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車後方狀況,貿然自車內開啟左前座車門。適余佩珊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趙韻瑄,沿北平路2段 由東往西方向行經該處,欲自前開小客車左側通過前行,突 見被告開啟車門閃避不及,致撞及前開小客車之左前座車門 而人車倒地,致余佩珊受有左大腿及右小腿挫傷瘀青之傷害 ,趙韻瑄受有右小腿挫擦傷瘀青之傷害。案經余佩珊趙韻 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余佩珊趙韻瑄告訴被告徐書雲過失傷害案件 ,檢察官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余 佩珊、趙韻瑄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揭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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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