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1號
PHDV,107,國,1,2019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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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呂冠軍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呂騰將 
人           
      侯梅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立中正國民中學間因
107 年度國字第1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之部分為一部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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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