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呂冠軍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呂騰將
人
侯梅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縣立中正國民中學間因
107 年度國字第1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之部分為一部上訴。查本件上
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