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9號
CTDV,108,補,59,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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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羅劉魯克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黃俊謀 

被   告 羅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611,883元、4,002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黃俊
謀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辦理過戶回復
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買賣
價金),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40,885元(計算式:611,883元+4,002元+25,000
元=640,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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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