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經本
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柯飛虎10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其名下
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801 元,縱再加計聲請人民國
108年1月25日具狀所陳相對人得領取之選舉保證金50,000元、得
領取之三節慰問金等,金額合計應未滿壹仟萬元,是本件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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