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7號
CTDV,108,補,157,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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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浩鍵律師即劉煥
  東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71,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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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