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6號
CTDV,108,補,156,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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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44,8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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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