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44,8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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