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1號
CTDV,108,補,151,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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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娟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達實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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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