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1號
CTDV,108,補,131,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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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惠琛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3,2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7,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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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