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號
CTDV,108,司票,58,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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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胡瓊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蘭、***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建蘭、*** 發本票裁定,經本 院於108 年1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補正對相對人劉建蘭以外之人請求之依據及其姓名相關資料 、相對人劉建蘭確切身分證字號為何及其戶籍謄本,以確認 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108 年1 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迄未補正,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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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