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隆豐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三寶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於系爭本票簽發時(即民國105年11月18日、105年11
月28日)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陳三寶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蓋依台端所附之系爭本
票,發票人僅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倘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
三、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8月30日高市
府經商公字第106533387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四、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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