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8號
CTDV,108,司票,138,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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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曹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均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號285728之本票原本到院。
三、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且具體敘明年、月、日。
四、請確認本件利息起迄日為何?(蓋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利息自
  「107年3月11日及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意旨不明
  )
五、相對人陳均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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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