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五小段1053、1054-2地號土
地及其上102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
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
姓名)。
三、債務人蔡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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