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9號
CTDV,108,司促,949,2019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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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彭宥慈 
債 權 人 陳沛旭 
債 務 人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豐茂 
人          
債 務 人 邱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萬貳仟玖佰零
  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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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