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剛慧
債 務 人 麥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麥家銘給付管理費76,3
11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管理費之收費本、催繳管理費單所
示,債務人麥家銘積欠之金額為新臺幣76,301元,是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