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葛茂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會所附之管理費繳款通知書,債務人葛茂陽欠繳費用累計金
額為7,545元,應繳總金額為9,054元,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
12,072元不符,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