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1號
CTDV,108,司促,601,201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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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葛茂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會所附之管理費繳款通知書,債務人葛茂陽欠繳費用累計金
額為7,545元,應繳總金額為9,054元,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
12,072元不符,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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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