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 權 人 周宗堃
代 理 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天大道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以自己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所載,每
月15日以前以借款之千分之5 之金額交付賴美鳳董事長主持之「
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