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02號
CTDV,108,司促,230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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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債 權 人 周宗堃 
代 理 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天大道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以自己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所載,每
月15日以前以借款之千分之5 之金額交付賴美鳳董事長主持之「
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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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