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亮谷
債 務 人 陳亮企
一、債務人陳亮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亮谷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亮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亮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
本件之聲請。
㈣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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