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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