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6號
CTDV,108,司促,2146,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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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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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