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6號
CTDV,108,司促,1996,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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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蘇士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86年1 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下同
  )300 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400 元,逾期第三個月當
  月收取500 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㈡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58
  ,1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結帳日2018/10/01帳單所載
  ,循環金額原為58,105元,債務人於該期繳款2,000 元,餘
  57,267元,未有積欠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 分,為帳單所載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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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