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4號
CTDV,108,司促,1994,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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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登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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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