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登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