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9號
CTDV,108,司促,1819,201902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月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元,
  其中新臺幣700元已計入請求之金額新臺幣91,590元內,債
  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