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9號
CTDV,108,司促,1769,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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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鄭邱澄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
  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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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