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鄭邱澄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
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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