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月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
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玖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