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月春蘭( 原名: 月春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9,982元、109,981 元、287,719 元
,包含利息/ 手續費7,352 元、8,087 元、15,844元,則利息/
手續費再請求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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