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6號
CTDV,108,司促,1716,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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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附之帳務資料,收費起迄日為0000000-0000000
  ,餘額為5,040元,則請求10,080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計算
  式請併列載。
二、債務人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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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