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
債 權 人 周宗堃
代 理 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合天大道院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3,200 萬元為由,詎聲請人未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約定,繳 付借款之千分之五予第三人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作為管理維護運作債務人合天大道院之辦道、助道等相關用 途,債務人合天大道院應立即償還首期款200 萬元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 協議書第柒條約定所載,債務人違反本項特約,債權人得視 債務人違約,經催告債務人仍拒絕履行,債權人得逕以保證 本票申請強制執行…,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 均為109 年,尚未屆期,另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合天大道院同 意於108 年中旬還款200 萬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 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