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清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準用
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
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
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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