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9號
CTDV,108,司促,1689,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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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清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準用
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
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
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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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