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債 權 人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