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8號
CTDV,108,司促,1548,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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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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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