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千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千富於107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2,089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70,3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66元整及違約金3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0,323元整自108
年0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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