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8號
CTDV,108,司促,1198,201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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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邱憲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進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債權人以其持有支票一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鍾進勳發支付 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載,發票人為第三人國陞工 程有限公司、受款人為第三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其得對債務人鍾進勳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民國108 年80月 22日民事補正狀,僅泛稱其為出資人,並提出第三人寶傑海 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民事委任狀,仍未釋明債權人以其名 義請求對債務人鍾進勳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則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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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