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2號
CTDV,108,司促,1062,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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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李來清 


債 務 人 李敏  

債 務 人 黃雅珍 

債 務 人 黃永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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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