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74號
CTDV,107,訴,674,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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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SeAH M&S Corp.(韓商世亞公司)


法定代理人 JUNGRAK MA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 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 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原告雖為未經認許之 外國法人,然其設有法定代理人JUNGRAK MA一節,有韓國註 冊登記資料及中譯本可參(見本院審訴卷第263-265頁), 依前揭說明,原告雖未經我國認許,但既為設有代表人之外 國法人,應認本件原告就本件訴訟有當事人能力。二、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 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 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 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民國105年1月27 日起,陸續向原告訂購貨物,經原告同意後成立買賣契約, 而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我國境內之本院轄區,且兩造約定之 交貨地點為高雄,而雙方之買賣契約並無準據法之約定,是 我國法律應為本件買賣交易之關係最切法律,且兩造對於本 院具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為準據法一事,均無意見(見本 院卷二第147-148頁),是本件訴訟自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5年1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低碳鉬 鐵(訂購時間、數量及價格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貨品) ,並約定鉬含量需達百分之60以上,且按該筆原料之鉬實際 含量核實計價,原告已依約將系爭貨品交付予被告收受,並 檢附鉬含量均達百分之60以上之檢驗證明文件(下稱原告公 司檢驗證明)。詎被告竟稱於其實驗室自行檢驗後,發現系 爭貨品部分批次有鉬含量低於原告公司檢驗證明,而交由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進行裁決分析,於SGS 檢驗分析並出具報告後(下稱系爭裁決分析),認為鉬含量 有短少之情,因而逕行扣減鉬含量差額美金(下同)83,811 .7元及SGS檢驗費用7,266.19元,合計91,077.89元(明細如 附表所示)。然SGS進行裁決分析所使用之樣本,竟由SGS人 員於被告實驗室中進行壓磨,已失其公正性,且原告曾參與 採樣程序,竟於樣本中發現「鉻」(Cr)元素百分之2.22, 此為原告自行檢驗時所無之雜質,堪認被告實驗室機器設備 應有問題,則SGS既以有問題之被告實驗室對系爭貨品進行 壓磨製樣,自不得以該有問題之樣本作為裁決分析之結果。 而原告公司檢驗證明依約應認定為最終性,且被告既無證據 證明原告所提供之系爭貨品有鉬含量短少之瑕疵,自應給付 全部貨款而不得扣減上開款項,況被告扣款之SGS費用中, 有4667.42元為取製樣費用而非分析費用,自不得予以扣除 。又被告尚未給付之貨款91,077.89元,經原告以106年6月2 日函文催告被告應於同年6月16日前給付,然被告迄今仍未 給付,故被告應自106年6月17日起負遲延責任,為此爰依民 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03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1,0 77.89元,及自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未約定SGS裁決分析之方法及程序,而系 爭裁決分析自採樣至樣本之壓磨、萃取、檢驗及分析工作, 均由SGS人員全程為之,應無瑕疵可言,況被告向原告購買 系爭貨品,共分13批交貨,其中10批貨品經SGS裁決分析結 果,均有鉬含量短少0.3%以上之情形,顯見原告交付之系 爭貨品鉬含量短少0.3%以上之情形,乃屬常態,原告不思 檢討,肆意指謫系爭裁決分析之公正及正確性,毫無足取, 而系爭貨品既有鉬含量短少達0.3%以上之情況,被告自得 扣除短少之鉬含量費用及SGS之調查費用,共計91,077.89元 ,於扣除上開款項後,被告就系爭貨品已無給付任何貨款予



原告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分別於105年1月27日、3月4日、3月28日、4月18日、 5月19日以每公斤13.3至17.3美金不等之價格,向原告購 買低碳鉬鐵120公噸、200公噸、100公噸、100公噸、40公 噸。
(二)原告已將系爭貨品全數交予被告收受。
(三)被告所支出之SGS之檢驗費用(包括取製樣及分析費用) 如附表所示。
(四)被告所主張扣款之鉬鐵品質差額,計算方式為(SEAH-SGS )%乘以價格乘以數量等於扣款金額。SEAH(即原告公司 )及SGS所分析之鉬含量數值,均以附表為準。(五)系爭貨品訂購單中條款與條件第七點物理及化學分析中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中文翻譯為「賣方之分析是被認為是最終 性的,但不能限制買方不能主張含量不一致。買方得於收 受材料之後,在自己的實驗室進行材料檢驗。然而,應由 SGS(臺灣)負責採樣。如果買方有發現任何物理及化學 上不一致情形,則應由SGS(臺灣)進行裁決分析,該裁 決分析之認定為最終性並拘束雙方。該調查費用應由違約 之一方負擔。」、「如果SGS裁決分析結果與賣方檢驗證 明相較,顯示鉬含量之短少大於0.3%之容許範圍,則短少 之鉬含量貨價及調查費用應從尾款中扣除。」。四、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貨品尚有91077.89元之貨款未給付等語 ,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因為系爭貨品之鉬含量短少大於 0.3%之容許範圍,故被告依約將短少之鉬含量費用及調查 費用扣除,於扣除上開款項後,被告已無應給付原告之貨款 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一)原告所提供之系爭貨品部 分批次之鉬含量有無短少大於0.3%?(二)被告扣除91077 .89元之貨款有無理由?
(一)原告所提供之系爭貨品部分批次之鉬含量有無短少大於0. 3%?
1.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 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 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 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 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台 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關於被告所購買之



系爭貨品中鉬含量認定,依系爭貨品之訂購單條款與條件 第七點物理及化學分析中第一項之約定為「賣方之分析是 被認為是最終性的,但不能限制買方不能主張含量不一致 。買方得於收受材料之後,在自己的實驗室進行材料檢驗 。然而,應由SGS(臺灣)負責採樣。如果買方有發現任 何物理及化學上不一致情形,則應由SGS(臺灣)進行裁 決分析,該裁決分析之認定為最終性並拘束雙方。該調查 費用應由違約之一方負擔。」(見本院審訴卷第41-59頁 ),是買賣雙方針對鉬含量之分析結果有爭執時,自應以 SGS之裁決分析作為判斷基準。
2.查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品,原告公司檢驗證明顯示之鉬含 量分別如附表所示,經SGS人員針對系爭貨品取製樣後, 被告分析樣本認為如附表編號1-15、18-23、25-28鉬含量 與原告公司檢驗證明顯示短少0.3%以上,因而送請SGS進 行裁決分析,經SGS以樣本分析後,系爭貨品中各批鉬含 量分別如附表SGS裁決分析欄位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原告公司檢驗證明、被告驗收附件及SGS補充報 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卷第61-109頁、第111-113、119 -121、127-129、135-137、143-145、151-153、159-161 、169-171、177-179、185-187、193-195、201-203頁) ,應堪認為真實。今被告於收受系爭貨品後針對樣本自行 進行分析,發現鉬含量與原告之分析結果不同,因而送請 SGS進行裁決分析,則依兩造訂購單之約定,自應以SGS之 裁決分析結果,來認定系爭貨品之鉬含量。
3.原告固主張SGS未在自己實驗室取製樣,有失其公正性等 語,然雙方之契約中已明確約定僅需由SGS負責採樣即可 ,並未進一步約定SGS需於自己實驗室取製樣,且SGS係派 遣公司人員於每批貨櫃進入被告工廠後,先確認封條完整 ,再由SGS人員從每一太空袋中隨機抽取樣品後,放進乾 淨之塑膠袋中並加封封條,於製樣前需先確認封條之完整 性,在被告工廠依照規範要求之程序先清潔所有相關設備 後,再開始依據規範要求之製樣流程,而製成成分樣品等 情,有SGS107年12月21日函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94 頁),堪認SGS之取製樣過程應已符合系爭訂購單及相關 規範要求。原告雖主張應於SGS自己實驗室取製樣方屬公 正,然原告並未指出SGS在一造實驗室取製樣有何違反任 何國際規範之處,且SGS係於買賣雙方對於鉬含量分析結 果有差異而發生爭執前,即在被告公司進行取製樣之動作 ,又經SGS以標準程序先清潔相關設備後,再進行取製樣 ,其過程均由SGS人員為之,應無在一造處所進行取製樣



,即必然有失公正之情事。至原告雖另主張由被告實驗室 所壓磨之樣本檢驗出原本所無之雜質鉻(Cr)元素,故被 告實驗室所壓磨之樣品應無法作為裁決分析之樣品等語, 並提出SQX計算結果為證(見本院審訴卷第213頁),然該 文件並未經任何官方之用印或認證,其真實性已有可疑, 且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文件所分析之樣品即為 被告實驗室所壓磨之樣品,亦未證明其所提供之系爭貨品 中並無任何鉻(Cr)存在,況該文件中顯示鉬(Mo)含量 竟僅有11.4%,顯與系爭貨品鉬含量至少應有60%以上相 去甚遠,實難遽以該文件認定被告實驗室所壓磨之樣品有 遭污染之情事。是原告主張SGS應在自己實驗室取製樣方 得進行裁決分析等語,與雙方之約定不符,實難採信。 4.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所提供之系爭貨品鉬 含量均與原告公司檢驗證明相符,並無鉬含量短少之情事 ,而被告針對系爭貨品之鉬含量有所爭執後,依約由SGS 就如附表編號1-15、18-23、25-28貨品之鉬含量進行裁決 分析,且裁決分析結果與原告公司檢驗證明短少達0.3% 以上,自應認原告所提供之系爭貨品中如附表編號1-15、 18-23、25-28之貨品,鉬含量均短少達0.3%以上。(二)被告扣除91077.89元之貨款有無理由? 1.依系爭貨品之訂購單條款與條件第七點物理及化學分析中 第二項約定「如果SGS裁決分析結果與賣方檢驗證明相較 ,顯示鉬含量之短少大於0.3%之容許範圍,則短少之鉬含 量貨價及調查費用應從尾款中扣除。」(見本院審訴卷第 43頁)。今如附表編號1-15、18-23、25-28各批次所示之 貨品,經SGS裁決分析後,與原告公司檢驗證明相較,確 有短少大於0.3%之情況,則被告將短少之鉬含量乘以價 格乘以數量而得出如附表所示之品質扣款欄所示之金額, 並辯稱應扣除該部分之貨款,自與契約之約定相符。又 SGS為進行裁決分析所進行取製樣及分析費用,如附表所 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SGS所出具之發票在卷可 參(見本院審訴卷第115-117、123-125、131-133、139-1 41、147-149、155-157、163-165、173-175、181-183、1 89-191、197-199、205-207頁),亦堪認為真實。而SGS 欲進行裁決分析,勢必需先進行取製樣,方得進一步以樣 本進行裁決分析,且SGS於系爭貨品一到港後即進行取製 樣之動作,與被告爭執後方對系爭貨品取製樣相較,可減 少貨物已經被告開封使用而有遭污染之疑慮,故SGS於系 爭貨品到港後即進行取製樣,應有其必要,而該取製樣之 費用於雙方無爭議時,由被告自行吸收負擔,但一旦發生



爭議且經裁決分析結果確有超過契約約定容許範圍時,再 由違約之一方吸收,亦無顯失公平之處,故應認取製樣費 用亦屬調查費用之範圍。對此原告雖主張SGS係「逕取」 「被告自行分析」用之「爭議樣本」,作為裁決分析樣本 ,因此SGS並無另為取製樣,則被告自行分析之取製樣費 用,應由被告自行負擔,不應扣除等語,然SGS係派遣人 員隨機抽取樣品後,依據規範之製樣流程,製成5包各約 90公克之成分樣品,經工廠任取1包樣品進行成分分析, 若分析結果有差異時,再由SGS任取1包90公克之成分樣品 ,再進行成分分析等情,有SGS上開回函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94頁),是SGS並無逕取被告自行分析用之爭議樣本 進行裁決分析之情事,而是以SGS自行製樣之樣本進行分 析,是原告上開主張容有誤會。此外,原告將案號Y00000 00-00、03貨品所支出之取製樣費用,誤植為Y0000000-00 、02貨品所支出之取製樣費用,應予更正,附此敘明。從 而,被告辯稱取製樣費用亦屬調查費用之範圍而依約得予 以扣除等語,自屬有據。
2.綜上,系爭貨品中如附表編號1-15、18-23、25-28貨品之 鉬含量,依SGS裁決分析結果與原告公司檢驗證明短少達 0.3%以上,而被告依據SGS裁決分析結果與原告公司檢驗 證明短少之成分值(%)乘以鉬鐵每公斤單價乘以2萬公 斤,而得出如附表所示之品質扣款金額共計83,811.7元, 再加上有問題批次貨品之調查費用共計7,266.19元,兩筆 款項共計91077.89元(83811.7+7266.19=91077.89), 則被告辯稱得依約自尾款中扣除91077.89元,自屬有據。 原告主張被告仍應給付該部分之貨款,已與系爭訂購單之 約定不符,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1077.89 元,及自發函催告之翌日即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
│編│訂購 │案號 │數量│櫃號 │原告公│被告公│SGS裁 │單價│成份│品值扣款│SGS調查費用 │
│號│日期 │ │(公│ │司檢驗│司分析│決分析│(US│差異│(US$) ├───┬───┬────┤
│ │ │ │噸)│ │證明值│值(%│值(%│$/K-│(%│ │取製樣│分析費│小計 │
│ │ │ │ │ │(%)│) │) │Mo)│) │ │費用 │用 │ │
├─┼───┼──────┼──┼──────┼───┼───┼───┼──┼──┼────┼───┼───┼────┤
│1 │107年1│ │20 │TCLU0000000 │62.02 │61.03 │61.31 │13.3│0.71│1888.6 │ │ │ │
├─┤月27日│Y0000000-00 ├──┼──────┼───┼───┼───┼──┼──┼────┤386.29│212.08│598.37 │
│2 │ │ │20 │OOLU0000000 │62 │60.26 │60.32 │13.3│1.68│4468.8 │ │ │ │
├─┤ ├──────┼──┼──────┼───┼───┼───┼──┼──┼────┼───┼───┼────┤
│3 │ │ │20 │OOLU0000000 │61.82 │60.45 │60.46 │13.3│1.36│3617.6 │ │ │ │
├─┤ │Y0000000-00 ├──┼──────┼───┼───┼───┼──┼──┼────┤386.29│212.08│598.37 │
│4 │ │ │20 │TGHU0000000 │62 │60.91 │60.67 │13.3│1.33│3537.8 │ │ │ │
├─┤ ├──────┼──┼──────┼───┼───┼───┼──┼──┼────┼───┼───┼────┤
│5 │ │ │20 │EISU0000000 │61.64 │60.82 │60.63 │13.3│1.01│2686.6 │ │ │ │
├─┤ │Y0000000-00 ├──┼──────┼───┼───┼───┼──┼──┼────┤386.29│212.08│598.37 │
│6 │ │ │20 │XINU0000000 │61.43 │60.26 │60.21 │13.3│1.22│3245.2 │ │ │ │
├─┼───┼──────┼──┼──────┼───┼───┼───┼──┼──┼────┼───┼───┼────┤
│7 │107年3│ │20 │EMCU0000000 │62.1 │61 │60.94 │13.4│1.16│3108.8 │ │ │ │
├─┤月4日 │Y0000000-00 ├──┼──────┼───┼───┼───┼──┼──┼────┤376.87│206.46│583.33 │
│8 │ │ │20 │HMCU0000000 │61.99 │61.17 │60.86 │13.4│1.13│3028.4 │ │ │ │
├─┤ ├──────┼──┼──────┼───┼───┼───┼──┼──┼────┼───┼───┼────┤
│9 │ │ │20 │BEAU0000000 │62.43 │61.09 │61.1 │13.4│1.33│3564.4 │ │ │ │
├─┤ │ ├──┼──────┼───┼───┼───┼──┼──┼────┤ │ │ │
│10│ │Y0000000-00 │20 │CAEU0000000 │62.46 │61.17 │60.89 │13.4│1.57│4207.6 │491.57│309.71│801.28 │
├─┤ │ ├──┼──────┼───┼───┼───┼──┼──┼────┤ │ │ │
│11│ │ │20 │MAGU0000000 │62.46 │61.46 │61.36 │13.4│1.1 │2948 │ │ │ │
├─┤ ├──────┼──┼──────┼───┼───┼───┼──┼──┼────┼───┼───┼────┤
│12│ │ │20 │EMCU0000000 │62.38 │61.26 │61.09 │13.4│1.29│3457.2 │ │ │ │
├─┤ │Y0000000-00 ├──┼──────┼───┼───┼───┼──┼──┼────┤377.88│207.01│584.89 │
│13│ │ │20 │TGHU0000000 │62.51 │61.58 │61.35 │13.4│1.16│3108.8 │ │ │ │
├─┤ ├──────┼──┼──────┼───┼───┼───┼──┼──┼────┼───┼───┼────┤
│14│ │ │20 │LTIU0000000 │62.51 │61.89 │61.8 │13.4│0.71│1902.8 │ │ │ │
├─┤ │ ├──┼──────┼───┼───┼───┼──┼──┼────┤377.88│207.01│584.89 │
│15│ │Y0000000-00 │20 │DRYU0000000 │61.42 │57.86 │57.65 │13.4│3.77│10103.6 │ │ │ │
├─┤ │ ├──┼──────┼───┼───┼───┼──┼──┼────┼───┼───┼────┤
│16│ │ │20 │MAGU0000000 │61.24 │60.96 │未分析│13.4│無 │0 │0 │0 │0 │




├─┼───┼──────┼──┼──────┼───┼───┼───┼──┼──┼────┼───┼───┼────┤
│17│107年3│Y0000000-00 │20 │EITU0000000 │61.59 │62.26 │未分析│13.6│無 │0 │0 │0 │0 │
├─┤月28日├──────┼──┼──────┼───┼───┼───┼──┼──┼────┼───┼───┼────┤
│18│ │ │20 │TGHU0000000 │62.2 │61.06 │60.78 │13.6│1.42│3876.6 │ │ │ │
├─┤ │ ├──┼──────┼───┼───┼───┼──┼──┼────┤ │ │ │
│19│ │ │20 │EGSU0000000 │62.24 │61.11 │60.82 │13.6│1.42│3876.6 │491.57│309.71│801.28 │
├─┤ │ ├──┼──────┼───┼───┼───┼──┼──┼────┤ │ │ │
│20│ │Y0000000-00 │20 │SEGU0000000 │62.79 │61.57 │61.29 │13.6│1.5 │4095 │ │ │ │
├─┤ ├──────┼──┼──────┼───┼───┼───┼──┼──┼────┼───┼───┼────┤
│21│ │Y0000000-00 │20 │EISU0000000 │62.79 │61.33 │61.5 │13.6│1.29│3521.7 │262.17│103.25│365.42 │
├─┼───┼──────┼──┼──────┼───┼───┼───┼──┼──┼────┼───┼───┼────┤
│22│107年4│ │20 │DRYU0000000 │62.04 │61.51 │61.44 │13.6│0.6 │1632 │ │ │ │
├─┤月18日│Y0000000-00 ├──┼──────┼───┼───┼───┼──┼──┼────┤376.87│206.46│583.33 │
│23│ │ │20 │EITU0000000 │62.16 │61.63 │61.58 │13.6│0.58│1577.6 │ │ │ │
├─┤ ├──────┼──┼──────┼───┼───┼───┼──┼──┼────┼───┼───┼────┤
│24│ │ │20 │EGSU0000000 │61.76 │61.65 │未分析│13.6│無 │0 │0 │0 │0 │
├─┤ │ ├──┼──────┼───┼───┼───┼──┼──┼────┼───┼───┼────┤
│25│ │Y0000000-00 │20 │EGHU0000000 │62.14 │60.96 │60.71 │13.6│1.43│3889.6 │ │ │ │
├─┤ │ ├──┼──────┼───┼───┼───┼──┼──┼────┤376.87│206.46│583.33 │
│26│ │ │20 │TEMU0000000 │61.73 │61.2 │61.26 │13.6│0.47│1278.4 │ │ │ │
├─┼───┼──────┼──┼──────┼───┼───┼───┼──┼──┼────┼───┼───┼────┤
│27│107年5│ │20 │DRYU0000000 │62.29 │61.5 │61.37 │17.3│0.92│3183.2 │ │ │ │
├─┤月19日│Y0000000-00 ├──┼──────┼───┼───┼───┼──┼──┼────┤376.87│206.46│583.33 │
│28│ │ │20 │IMTU0000000 │61.97 │61.49 │61.39 │17.3│0.58│2006.8 │ │ │ │
├─┴───┴──────┴──┴──────┴───┴───┴───┴──┴──┼────┼───┴───┼────┤
│ │83811.7 │ │7266.19 │
├────────────────────────────────────────┴────┴───────┴────┤
│合計:91077.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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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SeAHM&SCorp.(韓商世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