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芮康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芮以理、芮約得、陳美善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