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8號
CTDV,107,訴,378,2019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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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芮康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芮以理芮約得陳美善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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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