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9號
CTDV,107,補,899,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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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廖俊昱 
被   告 林恆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即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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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