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劉呂瑞蘭
訴訟代理人 劉文俊
被 告 黃麗容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
寵物貓死亡費用31,000元、原告配偶劉文俊工作損失2,000,000
元,合計2,037,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
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