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7年度,174號
CTDV,107,審重訴,174,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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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劉呂瑞蘭
訴訟代理人 劉文俊 
被   告 黃麗容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
寵物貓死亡費用31,000元、原告配偶劉文俊工作損失2,000,000
元,合計2,037,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
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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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