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7號
CTDV,107,司執消債更,7,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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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家豪

代 理 人 黃晹勛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CICA LIFE之境外保單,經其自行辦理解 約扣除相關手續費後,保單解約金與保單投資餘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118,988元;另查,聲請人雖曾投保安聯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均已失效,且其集保資料雖有5 筆股票,然實際餘額僅2,782元,不足負擔委託變價費用, 堪認無處分實益。再查,聲請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房租 4,500元;復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時任職於冠田木業 有限公司,月薪25,000元,但其自陳因辦理更生所需證明文 件與原公司產生摩擦糾紛,於民國106年12月自行離職(僅工 作5個月),107年1月至8月另覓得盛發企業工廠有限公司工 作,薪資平均為15,500元,但又因該公司申請外籍勞工而未 獲續聘、再次失業,嗣於107年11月起改任職於嘉丞食品工 廠,擔任司機,107年10月至1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為 15,487元(勞保投保薪資僅11,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 財產及所得資料、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境 外保單解約通知影本、境外保單開立美元支票影本、國泰世 華銀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影本、集保資料、房屋租賃契約影 本、歷次薪資證明、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陳報狀附卷 為憑。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以現職嘉丞食品工 廠之薪資,即每月15,487元計算其還款能力。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500元,另於第1期增加清償境外保 單解約金與投資餘額全部即118,98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境外保單,其已將該保單解約所 得全數交由本院分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 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
?豸S以聲請人目前收入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每月僅餘 10,987元做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用,應屬節約,且聲請人母親願意於聲請人生活有所不 足時,協助負擔其生活費,是認本件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 可能性。
?妧謅W,聲請人已將境外保單解約所得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 除個人生活費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 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第1期增加清 │
│ │ │ │金額 │償金額(由本 │
│ │ │ │ │院分配) │
├─────┼──────┼────┼────┼──────┤
│ 合作金庫 │ 36796 │ 2.27% │ 102 │ 2697 │
├─────┼──────┼────┼────┼──────┤




│ 花旗銀行 │ 143117 │ 8.82% │ 397 │ 10489 │
├─────┼──────┼────┼────┼──────┤
│ ?A豐銀行 │ 326000 │ 20.08% │ 903 │ 23893 │
├─────┼──────┼────┼────┼──────┤
│ 永豐銀行 │ 288208 │ 17.75% │ 799 │ 21123 │
├─────┼──────┼────┼────┼──────┤
│ 玉山銀行 │ 200622 │ 12.36% │ 556 │ 14704 │
├─────┼──────┼────┼────┼──────┤
│ 元大銀行 │ 96915 │ 5.97% │ 269 │ 7103 │
├─────┼──────┼────┼────┼──────┤
│ 中國信託 │ 531839 │ 32.76% │ 1474 │ 38979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4500 │ 118988 │
│ │ │總額 │ │ │
├─────┼──────┼────┼────┴──────┤
│ 清償成數 │ 27.29% │還款總額│ 442988 │
├─────┴──────┴────┴───────────┤
│補充說明: │
│1.第1期增加清償之境外保單解約金118,988元,將由本院於認可更│
│ 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分配 │
│2.每月固定還款金額4,500元,由聲請人於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
│ 確定證明書翌月起,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 │
│ 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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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