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黃端囀即陳宏盈之繼承人
陳正修即陳宏盈之繼承人
陳宜羚即陳宏盈之繼承人
陳彥勳即陳宏盈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108 年2 月20日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所載,由全體繼
承人共同繼承,惟台端股份分配協議書已分割該股票,如有
誤,請具狀釋明(如股票共同繼承,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
二、承上,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聲請人陳百羚、陳彥勳之
法定代理人列第三人黃端淑之依據為何( 如由全體繼承人共
同繼承,請列黃端囀為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