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廣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玉美
上 訴 人 盧湟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冉正明、張曉玲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1,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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