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3號
CTDM,108,聲,243,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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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育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育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育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 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 礎,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 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 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 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 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又上揭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 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 可稽,本件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另就附



表編號1至6、7至11、12至15所示之罪,雖曾各定其應執行 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 即當然失效,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15罪之應執行刑,且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該 15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7至11、12至15之應執行刑之 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10月)。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施用毒品罪,直接戕害自己之身 體法益,間接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整體法益;編號6、12至 15所示竊盜罪及編號8至11所示搶奪罪,侵害他人之財產法 益;編號7所示肇事逃逸罪,危及交通安全及輕忽被害人之 身體法益等各罪之性質及侵害程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避免以實質累加方式 定應執行刑,使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 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 而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 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以各罪之犯 罪時間,編號1至3、6、8至11等8罪係在104年10月中下旬所 犯(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均為104年10月30日、編號8至11之 犯罪日期均為104年10月28日);編號7、12至15等5罪係在 104年11月下旬所犯(編號7、12至14之犯罪日期均為104年 11月23日);編號4至5等2罪均在104年12月14日所犯,各次 犯罪間隔相距不久,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以及對於社 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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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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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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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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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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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354號 │第654 號 │第6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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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105年3月18日 │1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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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
│ ├────┼───────────┼───────────┼───────────┤
│ │判 決│105年2月26日 │105年3月18日 │105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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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6曾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
│ │(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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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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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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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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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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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1014號 │第1014號 │8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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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105年度簡字第305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27日 │10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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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558號 │105年度簡字第3050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27日 │105年7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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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6曾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
│ │(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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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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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肇事逃逸 │搶奪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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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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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3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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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848號 │352號 │3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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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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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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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7-11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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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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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搶奪 │搶奪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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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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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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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52號 │352號 │2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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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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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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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7-11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2-15於判決時曾定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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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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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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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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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3日 │104年11月23日 │10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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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848號 │2848號 │2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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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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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13日 │
├───┼────┼───────────┼───────────┼───────────┤
│ │法 院│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橋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
│ │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2-15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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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