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3號
CTDM,108,智簡,3,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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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9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吉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吉文明知「adidas」、「NIKE」、「UNDER ARMOUR」商標 名稱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 一所示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聲請書誤載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及美商皮奧爾斯公司,應予更正,下稱耐克創新 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等商標權 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均仍在商標專 用期間內之商標,並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 圍,任何人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 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 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 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黃吉文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而陳列之犯意,先於民國107年4月間,向大陸地區淘寶 網之不詳成年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10元之價格,購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具有相 同或近似之商品後,即於同年5月4日上午11時50分許前之某 時起,在位於高雄市旗山區平和街之旗山老街內擺設攤位, 並以每3件共售1,000元之價格,在其前開所擺設攤位上,公 開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 商品,以供不特定人選購藉以牟利。嗣經警於同上午11時50 分許,在前揭旗山老街內執行查緝仿冒勤務時,當場扣得黃 吉文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經 送請鑑定後,確認分別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 之仿冒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吉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2 至4 頁;偵卷第61、62頁;智簡卷 55、57頁) ,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2 張、 被告本案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阿迪 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仿冒阿迪達斯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 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如附表二編號5 、6 所示仿冒昂德亞摩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 基商業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3日提出函文暨所檢附「NIKE」 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仿冒耐克 創新公司所有商標衣物之產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9至11、13、17至21、28至31頁、第33正面至第36頁背 面、第42頁、第43頁正面至第44頁背面、第45、46頁;偵卷 第31、33、35頁),復有被告所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衣物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 採認。至被告雖曾於警詢中稱其已賣出約50件商品,大約2 萬元左右等語(見警卷第3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出 衣物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其上開自白供述外,況依現存 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 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 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 ,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 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 產權,僅為貪圖個人不法私利,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前



述商標權商品,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並對商標專用權人 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 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 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非長,但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 非少,以及本案受侵害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復考量被告本 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利益之程度及本案商 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被告之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 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衣服及褲子等物,均係被告所 陳列而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 商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業如前述,則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
│ │圖樣 │ │審定號 │ │之商品 │
├──┼─────┼────┼────┼───────┼────┤
│ 1 │阿迪達斯圖│德商阿迪│00000000│117 年1 月31日│衣服等 │
│ │樣 │達斯公司│ │ │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117 年1 月31日│衣服等 │
│ ├─────┤ ├────┼───────┼────┤
│ │adidas字樣│ │00000000│111 年10月31日│衣服 │
│ │及圖樣 │ │ │ │ │
├──┼─────┼────┼────┼───────┼────┤
│ 2 │NIKE圖樣 │荷蘭商耐│00000000│108 年9 月30日│各種衣服│
│ │ │克創新有│ │ │、包括運│
│ │ │限合夥公│ │ │動服 │
│ ├─────┤司( 聲請├────┼───────┼────┤
│ │NIKE字樣及│書誤載為│00000000│108 年9 月30日│衣服 │
│ │圖樣 │百慕達商│ │ │ │
│ │ │耐克國際│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及美│ │ │ │
│ │ │商皮奧爾│ │ │ │
│ │ │斯公司,│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3 │UNDER ARMO│美商昂德│00000000│111 年3 月15日│運動衣服│
│ │UR圖樣 │亞摩公司│ │ │、衣服、│
│ │ │ │ │ │褲子等 │
│ ├─────┤ ├────┼───────┼────┤
│ │UNDER ARMO│ │00000000│111 年3 月15日│運動服、│
│ │UR字樣 │ │ │ │褲子、衣│
│ │ │ │ │ │服等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壹佰肆拾伍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貳拾伍件 │
├──┼─────────────┼──────┤
│ 3 │仿冒NIKE商標衣服 │壹佰件 │
├──┼─────────────┼──────┤
│ 4 │仿冒NIKE商標褲子 │捌件 │
├──┼─────────────┼──────┤
│ 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 │陸拾捌件 │
├──┼─────────────┼──────┤
│ 6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褲子 │叁拾肆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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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